赤峰市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法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进一步防范和排查资金风险,请符合备案条件且未备案的企业法人尽快完成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一)集团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品牌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规模发卡企业
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其他发卡企业
指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备案材料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10.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加盖公章),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11.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流程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备案需按上述要求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并提交至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预审。
(二)审核通过后商务主管部门将生成的备案号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用户名和密码反馈至发卡企业。
(三)发卡企业登录平台后进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线上备案。
(四)商务主管部门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单反馈至发卡企业,至此即完成备案。成功备案的发卡企业须每季度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业务情况上报。
联系电话:0476-88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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