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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操作指南

来源:流通业发展科

发布时间:2026-10-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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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操作指南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委、公安部、原建设部、原工商总局、原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原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据此,2019年11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根据《意见》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请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点击企业备案—绿色流通服务,进入再生资源备案企业注册模块后自行注册并打印。为方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熟悉网上备案办理流程及平台日常业务操作,现将操作配套文件提供给企业参考使用,企业可下载《绿色流通服务应用企业注册操作手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常用功能操作说明》,对照开展相关业务操作。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系统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53771213

赤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476-8820119

 

附件下载:

1.《绿色流通服务应用企业注册操作手册》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常用功能操作说明》

      绿色流通服务应用企业注册操作手册.pdf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常用功能操作说明.pdf